关于印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的规定,参照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核算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我区企业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和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规范社会保险机构生育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 三、生育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议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年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生育保险基金的会议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五、生育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社保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运用生育保险基金会计科目: 1.本暂行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现会计电算化,各社保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2.社保机构在填制生育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3.生育保险基金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发生的银行存款缴拨业务统一在“支出户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七、生育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八、社保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生育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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