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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2017-06-25 08:00:04 无忧保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全省生育保险产假待遇进行调整,以保障全省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切实利益。  河北省此次调整全省生育保险产假待遇的主要内容包括3条。一是增加奖励产假60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8天外,另延长产假60天。按照河北省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延长产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正常生育产假合计158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增加15天。二是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产假30天。2016年1月1日起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即生育妇女不再享受独生子女30天奖励产假。三是取消晚婚晚育假45天。随着我国人口形势和女性初婚、初育年龄的变化,不再鼓励晚婚晚育。(靳彦丽 廖小菲)

标签:   生育保险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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