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参保居民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近年来,辽宁省鞍山市参加居民医保的育龄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逐年增多。截至今年2月底,有1906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比2014年多了681人。据鞍山市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参保居民持准生证和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可报销分娩期间的住院费用,并且根据参保人员的住院级别,扣除相应的起付标准和自费用药后,按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级别,报销比例分别为70%、75%和80%。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以下费用:分娩期间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费;分娩期间生育并发症费用;分娩期间新生儿必需的常规诊疗费、药费,以及疾病治疗相关费用,在3个月内补交婴儿参保费并办理参保手续;计划内生育发生的流产、引产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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