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 “四统一”保障职工利益


新规定 完善社保 有关政策可拨12333咨询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将实施 形成五险合一社保体系 前7个月非消费性支出增长 天津社保体系渐完善 近日,天津市政府发文要求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基数、统一申报、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按险种分别记账,专款专用,单独管理。 市政府文件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人员,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对不同险种参保范围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社会保险费综合缴费比例、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办理或参与办理补充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别忘“续保险” 今后,与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人员,应在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90日内,到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开设的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接续缴费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前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应在市政府文件下发之日起90日内办理。 据介绍,1993年1月1日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视同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为1992年12月31日。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据悉,2001年11月1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企业工作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连续工龄和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作为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01年10月31日。2001年1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缴纳医疗保险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2001年10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时上保险费率有优惠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和连续按月缴费手续的,将给予3年缴纳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据了解,第一年,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降低三个百分点;第二年降低两个百分点;第三年降低一个百分点。自第四年起按照本市统一规定的比例缴纳。 与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给予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优惠政策:一、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之间选择缴费基数。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个月以后,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不缴保险处处碰壁 对于主管部门未能依照规定履行社会保险工作管理职责的,追究其主管领导及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据了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瞒报缴费基数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据悉,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或故意中断缴费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不得享受国家和本市税费减免政策;二、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行政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参加社会保险时,其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和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不作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在办理产品出口或原材料进口等需要提供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出具。 欠账单位要在媒体曝光 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建立社会保险报告、通报、公告监督检查制度。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手续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向区县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经报告或通报以后仍不参加社会保险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关情况。 据介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举报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社保缴费层层“打分” 本市将建立社会保险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县政府和各委、局、集团公司(总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的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社会保险参保率情况等。 据介绍,各区县政府负责对本区县所属用人单位,以及坐落在本区域的中央、外省市、部队驻津单位和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委、局、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对本系统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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