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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工将受特殊保护

2017-06-27 08:00:04 无忧保
一部专门保护企业女职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已经进入立法程序。日前开始的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将审议《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张铁军说,福建省一些地方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较为突出:一方面有的企业不愿意招收女职工和不愿意承担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另一方面许多女职工迫于就业压力,也难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因此,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该《条例》(草案)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加以歧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周岁止)内,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女职工产假或哺乳假满,应当继续安排其工作。《条例》(草案)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规定了特殊保护措施。还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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