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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产假新规定2017

2017-06-27 08:00:04 无忧保
顺产产假:158天;  陪产假:30天;  难产产假: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产假:每多生一个孩子增加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规定: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2、经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3、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  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5、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6、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一、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代为申领,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4.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5.异地生育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医院级别证明;  6.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或支付标准  1.生育生活津贴  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2.产前检查费  由职工个人全额垫付,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3.门(急)诊、异地及在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或在异地及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并将相关凭证妥善保存。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4.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在其规定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分娩、终止妊娠以及治疗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由职工个人与医院直接结算,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服务机构结算。  三、参保职工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代为申领,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结婚证及复印件;  4.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费用清单、医疗费用收据等;  5.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6.实施复通手术的必须出具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  温馨提示: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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