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国各地产假规定


北京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上海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三十一条 广东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五条 浙江 2016年 1月 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江苏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天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湖北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四川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六条 山东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福建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山西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宁夏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广西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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