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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二胎政策


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一、可以申请上海市单独二胎的公民 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2)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二、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三、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 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上海市户籍的,向上海市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2)夫妻双方都是上海市户籍的。其中,①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②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四、办理上海市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 (2)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3)独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可以认定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4)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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