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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二胎政策

2017-06-28 08:00:03 无忧保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于2014年2月21日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一方或双方具有北京市户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可以依法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新条例规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主要内容是将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的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国家卫生计生委此前消息称,2014年起,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将提高,城镇每人每月将提高至340元,农村每人每月提高至170元。对此,耿玉田介绍,北京市也正在着手研究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提高事宜,北京市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的扶助政策从2005年开始实施,一直是高于国家的标准。2014年还将再提高,且会远远高于国家标准,因此具体标准等内容正在审批过程中。  但对计划生育家庭每人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费的补助金额暂无提高修改计划。  修改后北京生二胎的相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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