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海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新政策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近期,上海市政府召开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小编从会上获悉,今年,本市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及本市单独二孩政策,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并进一步规范待遇申领规则、提高待遇水平。 会议透露,本市今年将加强社会保险体系顶层设计,深入研究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发展和逐步并轨;深化研究原综保参保人员参加本市职保险种、费率并轨办法;适时推动扩大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范围;完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将居民医保的住院平均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制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方案。 研究出台针对慢性病门诊限量配药及住院病人假出院等突出问题的管理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院自费药品和器材的管理,逐步降低自费比例。 上海10.1起将实施《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3类计划内生育的妇女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生育医学证明》等材料即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详见下文: 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 ★适用范围 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属于计划内生育的条件,范围是: (一)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三)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办理程序 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之前,应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程序如下: (一)本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育妇女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需提供的材料 (一)生育妇女在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时,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妇女,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二)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2.生育妇女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http://www.cnren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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