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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甘肃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

2017-07-01 08:00:03 无忧保
甘肃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同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2014年3月26日起在全省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对象资格条件  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合法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均可界定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  (三)夫妻双方或单独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  二、申报审批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申报审批程序  实行再生育申报审批制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必须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申请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后,方可生育。  1.夫妇双方共同申请  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单独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单独夫妻一方父母和单独夫妻一方分别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没有办理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须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单独一方父母和本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2)申请人《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  (3)单独夫妻合影彩色照片。  申请人有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应提供有关补充证明材料:  (1)申请人本人为收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2)申请人经调查确系独生子女,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管理机构签订《生育情况承诺书》。  2.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再生育书面申请后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申请再生育对象生育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楼院或村(居)民小组同时公示7天。经公示确认无误后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3.县(市、区)、市(州)审批  (1)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后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审批通过的对象名单要以文件形式通知乡(镇、街道),《生育保健服务证》发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一免费发放给申请再生育的夫妇。  (2)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核,市(州)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市(州)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后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审批通过的对象名单要以文件形式通知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生育保健服务证》经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一免费发放给申请再生育的夫妻。  (二)办理时限  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夫妻再生育申请后,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县(市、区)和市(州)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核发《生育保健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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