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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2017-07-03 08:00:03 无忧保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区统筹和县(市)统筹,以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市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基数缴纳;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企业管理费;行政机关列入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专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缴费列经营支出科目。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它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计息,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各级财政部门支付);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生育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十四条 为保证生育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参保人员从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次月初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暂停其生育保险待遇。但此时已经分娩或流产的职工,可继续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直到享受完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为止。  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所欠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恢复其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停保期间)。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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