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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国产假多少天?

2017-07-05 08:00:03 无忧保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4]  广东省规定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产假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三、 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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