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支付依据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54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条 适应范围与职责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和市社保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代办机构)和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的单位及个人。 二、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及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社保经(代)办机构的业务等工作;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管辖区内参保单位的具体经办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待遇支付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费用。http://www.cnren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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