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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生育保险待遇与发放新规定

2017-07-15 08:00:02 无忧保

  广西生育保险待遇及发放新规定

  一、广西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按照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及时为参保职工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参保职工发生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办法直接结算。

  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其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符合相关办法的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区标准执行。

  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1)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2016广西生育保险待遇及发放新规定2016广西生育保险待遇及发放新规定。

  (2)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3)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二、广西生育保险待遇

  顺产

  1.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一次性补贴1800元;

  2.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一次性补贴2300元;

  3.多胞胎难产的,一次性补贴2500元。

  流产或终止妊娠

  1.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

  2.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400元;

  3.怀孕满28周及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800元。

  生育手术

  1.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一次性补贴150元;

  2.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西生育保险待遇及发放新规定默认。

  (一)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二)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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