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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生育保险报销规定,是犯罪行为

2017-07-27 08:00:04 无忧保

  无视生育保险报销规定,是犯罪行为

  【无忧保导读】生育保险报销对于广大家庭来说,是相当重要的。但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是有一定的规范的。冒领,骗领,是要犯罪的。无忧保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生育保险报销的详细情况。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一对夫妻因修改结婚日期被判刑。

  37岁的吴某和戚某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2016年2月,两人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生了一个孩子。4月13日,吴某和之前的妻子办理完离婚手续。4月20日,吴某和戚某领取了结婚证。

  吴某和戚某事先得知,按照相关规定,先生子后结婚的夫妻不能申领生育保险。于是,二人通过PS,把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从2016年4月20日改为2016年1月20日。吴某把自己先前的离婚协议年份也改了。

  2016年5月17日,吴某夫妇到街道计生办申请生育保险,并提供了他们二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儿子的出生证明及篡改过的结婚证和离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随后,两人顺利拿到了8万元保险金。

  5月26日,街道计生办审核信息时发现吴某夫妇可能造假骗保,选择报警。

  2016年7月,吴某夫妇向社保中心退还了全部生育保险金。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2年半,处罚金8000元;判处戚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处罚金1万元。

  制造假材料骗取保险金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吴某和戚某在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情况下篡改结婚证、离婚证明,骗取生育保险8万元,已经构成诈骗罪。警察上门后,两人主动退还了骗取的保险金。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积极退赃可以作为诈骗罪的量刑情节,但实践中,对于犯罪数额小,情节较轻的案件,被告人能主动退赃的,很多都可以判处缓刑。

  吴某和戚某可能构成重婚罪

  吴某2016年4月才与前妻办完离婚手续,他和戚某的孩子却在两个月前就已经出生。吴某和戚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重婚罪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在吴某和前妻婚姻存续期间,吴某和戚某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两人生育了一个孩子,如果两人在吴某和前妻婚姻存续期间公开共同生活,对外自称是夫妻,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则吴某可能构成重婚罪。如果戚某明知吴某和前妻未离婚,仍然和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戚某同样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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