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主要是从根本上解决妇女因生育而产生的医疗负担和产假期间的生活负担,从制度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体现,也对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均衡企业负担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3)属于计划内生育;(注意此条)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2017年申领生育保险金所需条件指南: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