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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2016职工生育保险津贴计发标准调整方案

2017-07-29 08:00:03 无忧保

  据《吴忠日报》消息近日,记者从吴忠市医保中心获悉,吴忠市调整落实职工生育保险津贴计发标


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吴忠2016职工生育保险津贴计发标准,欢迎阅读!


  新调整的生育津贴标准为: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由98天调整为158天,计发标准为生育职工分娩前的12个月日平均缴费工资乘


以总产假天数;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取消晚婚晚育和《领取独


生子女光荣证》增加的产假,怀孕4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满4个月及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


假42天。


  新政策还规定,夫妻双方都参加了生育保险,男职工一次性享受25天的生育护理补助金(不再要求独


生子女光荣证),标准为男职工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护理假天数。财政支付工


资用人单位的职工,享受原工资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可以享受生育补助金和生育护理补助金。


  吴忠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


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不缴纳,由单位全额缴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


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吴忠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近期,吴忠市调整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新调整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将由原来企业职工工


资总额的1%调整为0.3%,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干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3%。城镇职


工生育保险待遇仍按照2012年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标准执行。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


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


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


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


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


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


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


位。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


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


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标签:   调整生育保险津贴职工生育保险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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