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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修订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推进两孩政策实施

2017-07-18 09:38:23 无忧保

 

  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围绕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标准界定、申报流程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维护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配合推进“两孩”政策平稳落地。

  A、扩大支付范围将分娩期内合并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合并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急性脂肪肝等6种内科疾病的情形,纳入生育保险按项目付费范畴将分娩期内发生腹部伤口感染、合并急性胰腺炎、急性胆囊炎等7种外科疾病的情形,纳入生育保险按项目付费范围将年龄小于20岁或大于50岁流产、并发内、外科严重器质性疾病等12种情形,纳入高危人工流产范畴,有效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

  B、提高待遇标准将原来针对晚婚晚育女职工增加30天生育津贴的规定,调整为凡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女职工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生育津贴的基础上,普遍增加30天生育津贴将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及并发症的,由原来按照定额或限额支付,调整为参照分娩期内生育并发症或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支付标准执行对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由原来按流产的待遇标准支付,调整为按实际发生的支付项目确定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C、规范待遇衔接对于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人员,依据中断缴费时间长短及是否足额补缴等情形,分别确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时间和标准,同时规定已参加居民生育保险的,中断缴费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对同时参加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对应的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重复报销,既保证了参保人员及时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又维护了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D、规范待遇享受女职工要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持异地生育登记凭证的,要经本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用人单位要为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女职工享受128天生育津贴,须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要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并纳入居民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境外(含台港澳地区)发生的生育保险相关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生育津贴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优化申报流程明确参保人员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登记的期限、所需证件、方式以及委托他人办理等情况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因生育需要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须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于夫妻双方在本市均无直系亲属的参保女职工,可申请办理异地分娩手续,异地就医的医疗机构可放宽至具备助产资质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对于在异地或因特殊情况发生垫付生育保险相关费用的,应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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