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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材料

2017-08-11 10:09:08 无忧保

  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

  中山市生育医疗待遇费用报销办事指南

  一、享受条件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㈡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

  二、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三、业务所需材料

  女性参保人应当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申领生育医疗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㈠已婚未育的流产

  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本,若户口本内有相应年龄段小孩导致不能明确其未生育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计划生育证明说明其生育情况(原件和复印件);

  3、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5、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6、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9、经参保人所在辖区劳动保障分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流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㈡已婚已育的流产

  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流产前已经采取“上环、节育、皮下埋植”等方式进行避孕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暂不宜上环”的医学证明(原件);

  3、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5、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6、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9、经参保人所在辖区劳动保障分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流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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