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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 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布,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单位先行支付。
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市民可前往就近的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待遇申领无时间限制。
生育生活津贴
=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含产假和生育假)
生育医疗费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补贴30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
补贴5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
补贴300元
【特别提醒】
■ 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新参保的外来从业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2892元/月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的2016年7月1日之前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不包含以上新参保的外来从业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当月累计缴费满12个月,按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计发生育生活津贴;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按最低标准2892元/月计发。
■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按原来的计发规则和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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