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张先生在银川一家公司工作3年多了,单位为张先生购买五大社会保险,但张先生的妻子因家庭需要一直未就业,不久她就要生孩子,但她未购买生育保险,张先生想知道,妻子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以案说法】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职工未就业配偶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律师:我国《社会保险法》(下称‘保险法’)规定,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分男女均应参加生育保险。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医疗待遇;二是生育津贴。生育保险是五大险种之一,生育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一部分,它强制所有符合参保规定的企业必须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分男女)参加生育保险,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个人不缴费。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下称《自治区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依法生育的,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男职工所在市、县(市)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参保男职工无工作单位的配偶依法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应支付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人头包干生育医疗费用的50%。”这意味着,本案中,只要张先生购买生育保险,其妻子也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只是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若张先生所在单位未为其或者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自治区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致使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致使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上述规定说明,为张先生缴纳生育保险是其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依法履行缴纳义务,导致张先生的妻子不能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生育保险费用。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张先生的妻子生育保险待遇降低的,其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降低部分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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