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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用结算
政策依据
《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办理条件
1.生育时须参加本市生育保险;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计生手术的。
办理对象
同时符合以上办理条件的参保女职工。
办理流程
请在生产前到所在镇计生部门开具《生育状况证明》(本市户口到户籍所在地计生站、外地户口到暂住地所在镇计生站开具)。
符合生育报销条件的,在医院直接刷卡结算,生育费用实行定额结算,顺产、难产接生:一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3000元,三级医院3500元。剖宫产术:一级医院3400元,二级医院4400元,三级医院4900元。
其中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
2012年7月1日起在张家港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凭市民卡结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三个月后在张家港农商行各网点正常营业时间领取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1000元和营养补贴1446元。
领取人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市民卡至农商行任一网点办理“市民卡金融帐户激活”,设置交易密码及查询密码之后,即可在柜台或ATM机上将资金取出。(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后,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产假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
生育津贴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女职工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发放后次月月底(生育后四个月)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以30。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月数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生育的享受12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30天;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42天;满7个月引产的128天。
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结算
政策依据
《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办理条件
1、女方未享受任何地方的生育保险待遇;
2、配偶男方须参加本市生育保险;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办理对象
同时符合以上办理条件的参保男职工。
需提交的材料
1、男职工市民卡、结婚证和准生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生育的出院记录、出院发票和费用清单;
4、男职工配偶(女方)在户口所在地未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的书面证明材料。(外市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加盖公章;张家港市本市户口的需当地镇合作医疗管理所出具证明加盖公章)
办结时限
即时
办理科室、中心(窗口)
市人社局医保大厅
失业女职工生育保险结算
政策依据
《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办理条件
1、女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办理对象
同时符合以上办理条件的参保女职工。
需提交的材料
1、市民卡;
2、《出生医学证明》、《生育状况证明》、《就业创业登记》;
3、出院记录、出院发票和费用清单。
办结时限
即时
办理科室、中心(窗口)
市人社局医保大厅
(友情提示:失业女职工生育待遇申领须失业救济金领取结束后,正常参保方可办理其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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