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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生育保险待遇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条例》。
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办理材料:
1、《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
2、生育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及复印件;
4、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一孩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复印件;二胎的需出具合法生育证明;
5、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疗结算发票原件;
6、难产(侧切)、剖腹产的,提供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
7、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应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任何一方)复印件;
8、企业单位(0.5%)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申报待遇者,需提供单位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证明。
办理地点:市、旗县区社保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8527326,(0478)8527335
办理流程:
①工伤生育科接收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初审、科长复审签字→②监审科稽核→③财务科审核→④分管局长审签→⑤局长审签→⑥财务科支付。
责任部门:各旗县区社保局。
办理时限:
1、企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应在生育之日三个月后申报;
2、用人单位或生育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一年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办理。
3、1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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