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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小编从市医疗保险中心获悉,为了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正常运行,规范医保业务经办,简化就医结算和待遇支付流程,我市制定出台了医疗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医疗生育保险业务办理分业务办理、提供业务受理资料以及业务受理三个步骤。
业务办理包括异地就医备案、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转院备案、生育保险市内生育备案、跨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移、门诊特殊病种审批、门诊个人账户金的划转、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办理八类。业务办理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等相关资料在机关事业科、企业医保科即时办理,需要审核的业务,待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结。
业务受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报销、基本医疗大额保险报销、转外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定点医疗机构离休人员住院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病种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种认定、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资格申报、零售药店医保定点资格申报十二种类型,办理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在每月1日至5日由机关事业科、企业医保科、综合科受理。其中,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种认定业务、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保资格定点申请每半年申报、受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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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天水市政府近日印发《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私营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用人单位雇佣的农民工)、退休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本市为6万元。
《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构成为基数。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年度1月份在职职工工资额,并以此推算出全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参保人员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工资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办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划分和支付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全市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在职职工按个人工资额的0.9%划入,46周岁以上在职职工按个人工资额的1.1%划入,退休人员按个人退休费的2%划入。其中,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两者应按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但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心脑血管介入手术、心脏搭桥手术、起搏器、颈动脉介入手术后的抗凝治疗,糖尿病伴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精神分裂症,血友病、严重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可参照住院费用的报销办法,由统筹基金支付。
《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统筹基金在支付住院费用时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予以解决。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在1个年度内首次住院时医院的级别确定。其中,三级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一级医院为150元。当年再次住院者,起付标准可依次降低100元,但不能低于首次起付标准的50%。同时,《办法》规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在1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给1名参保人员的最高金额)本市为60000元。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心脑血管介入手术、心脏搭桥手术、起搏器、颈动脉介入手术后的抗凝治疗,糖尿病伴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精神分裂症,血友病、严重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病的门诊治疗,应持《职工医疗保险手册》、身份证、用人单位介绍信,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病情证明材料,到参保的医保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然后凭《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和其他相关证件资料到其选定的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治疗。其发生的就医费用先由本人缴纳一定数额的治疗预交金(最高不能超过2000元)。每年每人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退休人员报销80%,在职职工报销75%;异地就医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降低五个百分点。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相信很多市民都知道,办理生育险报销是一件比较繁琐的事情,为了让大家快速办理生育保险报销,小编为大家总结了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希望大家在报销过程中,更清楚便捷。
天水市生育医疗费用
(1)产前门诊检查:共计不超过800元。(2)正常产:三级以上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二级以下医院800元(单胎或双胎顺产)。(3)多胎或难产:三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400元,二级以下医院1200元。(4)剖腹产: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二级以下医院1800元。
(2)怀孕2个月以上终止妊娠(住院):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二级以下医院500元;超过6个月以上,每增加一月,增加100元。
天水市计划生育手术费
1.孕情(环情)检查:20元;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三级医院140元,二级医院120元,二级以下医院1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二级以下医院8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800元,二级以下医院600元。
天水市生育险报销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额,地税部门收取,财政统一管理。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或门诊检查、诊疗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持住院通知单、费用结算发票、费用结算清单、出院证、转外住院病历首页、医保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无劳动收入,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不同标准,分别按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
附件
天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天政发〔2011〕92号文发布 自2011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生育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驻市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职工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市、县区财政、卫生、计划生育、物价和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业务流程。
凡驻秦州区、麦积区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生育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区属单位的生育保险,由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五县范围内单位的生育保险由所在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
生育保险费征缴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办法执行。
第六条 生育保险属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有依法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6%核定缴纳。
财政全额或差额供给医疗费的单位按本年度元月份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25%核定缴纳。财政全额供给医疗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进度由财政代缴。财政差额供给医疗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财政补助50%,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进度由财政代缴;单位负担50%部分,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填写《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缴款凭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财政供给医疗费以外的单位,在每月25日前,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到所属地税征缴管理机关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基数每年一月份由各用人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按月调整增减变化,年终清算。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
单位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的,由接受单位或承继单位负责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市级调剂金。市级调剂金按照上年基金收入的1%筹集,于每年12月底上解市级财政专户;剩余部分为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财政全额或部分供给医疗费的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该单位女职工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他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该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且为城镇户籍的按照国家规定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并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生育或非选择性别流产的女职工,在妊娠期内的产前检查费、胎儿畸形检查费和因妊娠引起疾病的住院治疗费;分娩期内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报实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可以自主选择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女职工怀孕后,持用人单位介绍信、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待分娩结束后,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住院分娩医疗费一并结算。
女职工因分娩或非选择性别流产需要住院的,应持用人单位介绍信、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以及2000元住院押金,办理住院手续。其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生育保险政策和定点医疗协议规定结算;属于个人自负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当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
(一)女职工晚育并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5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但未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5天的生育津贴;非晚育的享受90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下非选择性别流产的享受15至30天的生育津贴;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非选择性别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满七个月以上非选择性别流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或非选择性别流产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复印件、流产证明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用人单位介绍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津贴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而擅自到外地分娩的不予报销。女职工生育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证明复印件、用人单位备案介绍信、医疗费报销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手续。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后出现的并发症、合并症、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及产后产褥病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患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当地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每年定期进行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对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支付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致。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服务范围和由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需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超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二)进行生育保险的调查、统计工作;
(三)按照规定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
(四)按照规定核定生育保险待遇;
(五)为职工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要按照协议和国家、省上有关目录、标准对定点医疗机构在生育职工的检查、医疗等费用使用方面的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业务的经办管理、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核定生育保险费、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办理生育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其他侵害其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的,职工可以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生育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生育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和代扣代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其他违反生育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临时招聘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支付。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30日起施行。《天水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天政发〔1998〕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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