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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2017-10-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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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近期出台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明确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方法、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天津12333咨询热点,现就此规定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应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日标准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生育津贴享受天数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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