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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新变化
近日,锦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锦人社【2017】18号《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其中就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及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方法等进一步进行明确,其中提高了生育、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医疗费限额标准。这些生育保险新细则和新的限额标准将从3月1日起执行。
连续缴费未满10个月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按照《补充通知》内容,新参保单位、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后,自缴费次月起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医疗费待遇。根据辽人社[2014]310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职工生育时为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计划生育)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职工在生育(含计划生育)时虽已参加生育保险但连续缴费未满10个月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欠缴3个月以上,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补充通知》中将锦人社发[2011]163号文件第十条进行了修改:“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自欠费次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于欠缴后3个月内办理续费手续并补齐欠缴期间所欠保险费的,从续缴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予以补报;用人单位欠缴3个月以上的,职工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齐欠缴期间所欠保险费并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可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缴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予以补报。
四项手术医疗费限额标准提高
《补充通知》中明确: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方法采取限额结算方法,包括计划内生育的医疗费用及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医疗费用。限额结算是指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与限额标准比较,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小编注意到,此次对于生育、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医疗费的限额标准分别进行了100元至300元不等的提高,这无疑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者来说是一大利好消息,原来执行的限额标准分别为:顺产900元、难产1300元、剖宫产2400元、流产300元、引产700元、上(取)环200元。3月1日开始,将执行提高后的限额标准,分别为:顺产1200元、难产1500元、剖宫产2700元、流产400元、引产800元、上(取)环300元。此外,3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取消了女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的登记审批手续,同时取消异地生育审批手续。产假天数方面按国家及《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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