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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17-11-0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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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告

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现就做好申报缴纳2016社保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参保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养老、失业、职工医疗(含补充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不得有选择地参加某一险种或只为部分职工参保。

二、相关参数

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广东省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25元;梅州市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2元;现执行的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本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在规定的上下限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工资申报情况向职工公布。各险种缴费工资上下限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企业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资上限为16575元,下限为2408元。

(二)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575元,下限为2701元。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按4502元申报缴纳。

(三)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3506元,低于13506元的应如实申报,但不得低于现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

四、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23%,其中单位15%、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按20%(全部由个人缴纳);

失业保险:1%,其中单位0.8%、个人0.2%;

医疗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8.3%,其中单位6.3%、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按8.3%(全部由个人缴纳);

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3元,其中单位8元、个人5元;

工伤保险:按《关于调整梅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人社〔2016〕64号)的规定,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至八类行业0.5%(全部由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0.5%(全部由单位缴纳)。

五、其他

(一)符合《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梅市府〔2016〕8号)的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不按本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其他险种。

(二)本社保年度内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12333)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12366-2)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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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社会保险缴费缴费标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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