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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上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北京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通知》将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并对参保人员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的证明进行了明确。
30天生育奖励假发津贴 取消晚育假津贴
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3月24日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并实施,修订版计生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取消晚育假的规定,调整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
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和奖励假天数。既保障参保职工享受现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也不增加企业负担。
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
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明确本市和外埠户籍参保职工所需证明
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此前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本市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埠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简称《专用联系单》)。
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生育服务证》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根据市卫计委颁布的生育登记服务制度,《通知》规定,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也应当出具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需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
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需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另外,为确保新老政策衔接,参保人员在《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但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仍可继续使用。如参保人员已按照生育登记规定领取了生育保险待遇,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证明则不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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