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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报销须知
一、报销范围:凡参加青田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应由工伤、公共卫生、第三人承担责任、以及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药品、诊疗服务及医用材料的使用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及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费报销标准:
(一)普通门诊报销标准: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和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下同) 800元以下部分即时结报30%,800元以上部分即时结报45%;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10%,其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公立医院就医时的一般诊疗费即时结报70%。一个结算年度门诊医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500元。在本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理。在非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二)住院和特殊病种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的标准个人负担。年度内参保人员按所住医疗机构的最高级别计算起付标准,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2.基本医疗保险:在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8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70%的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3.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年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按7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4.大病医疗保险: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累计负担超过2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55%的比例予以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报销规定:15种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报销基数,按上款标准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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