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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办理指南2016

2017-11-02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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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办理指南2016

部门名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适用新办法)

服务对象:企业(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由个人申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4、《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41号)

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办理程序:

1、正常申报: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所需材料:

1、基本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须加盖单位公章;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可不加盖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以下材料之一 :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单位申办的提供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一份;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提供原件一份)

2、主要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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