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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结算指南2016
一、 参保职工生育就医程序
1.自2015年6月20日起,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须携带规定的申报材料到我县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后持卡(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实时结算生育医疗费,凡未实时持卡结算的,将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2.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20日期间,参保人员已在我县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参保单位专管员携带规定材料到灌南县医疗保险管理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3.除急诊和抢救危重症病人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职工在县内或在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参保职工持卡(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在我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实时结算,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全额报销;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灌南县医院、灌南县中医院为我县生育保险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2.因本人原因或生育病情需要转至我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80%报销。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连云港市二院(东、西院)、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
3.不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及按比例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4.参保人员因本人申请或其它原因由经办机构批准转至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参保职工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执行。
5.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程序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程序办理。
三、职工异地生育办理程序
工作或居住在异地的参保职工不能在我县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当在生育之前向其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参保单位盖章),说明不能在我县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原因,明确异地生育的1所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及等级(由异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经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异地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参保职工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凭社会保障卡(医保卡)、病历资料、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和生育保险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证明等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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