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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取消晚婚晚育假

2017-11-02 10:23:10 无忧保

  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下月起结婚的南京人注意啦,你的婚假有15天!11月1日,从南京市政府官网获悉,《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是,其中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令)作出了修改。对于婚假,其中明确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这意味着南京人的婚假将比江苏统一规定的13天婚假多出两天。

  你的婚假没有缩水

  大家关心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去年江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修改后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而婚假统一为13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和护理假。

  此次南京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令)作出了修改。除了取消晚婚晚育假外,其中还提到了上述假期,即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了解到,南京此前规定晚婚的婚假是15天(含法定婚假三天),在政策调整过程中,为了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订地方计生条例,因此南京这次规定,不论是否晚婚,婚假统一为15天。

  缴纳医保年限不足的,退休要一次性补足

  产假、护理假增加了,相应的工资、生育津贴怎么发?《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260号令)也作了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三)(四)项修改为“(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工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予以补偿。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三)女职工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四)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一同修改的还有《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265号令)。其中第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其在职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且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应当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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