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又是一个让很多人觉得不知所云的标题,生育生活津贴基本上每个职场人士都知道,而生育生活津贴“等待期”又是什么呢?
要解释这个,无忧精英要让大伙先看一个很典型的案例。王女士于2015年4月12日进入A企业从事营业员工作。2016年4月开始,A企业按照上海市社保并轨方案为王女士缴纳城镇社会保险。
2016年8月6日,王女士生育,并休产假和生育假128天。2016年11月2日,王女士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生育津贴,该中心出具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定表载明,生育生活津贴支付标准为3576.80元,王女士本次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为6362.70元,用人单位先行支付金额为8907.70元。2016年11月21日,王女士离职。A企业为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11月。
离职后,王女士要求A企业支付生育津贴8907.70元,公司以生育津贴应由社保机构承担不予支付。
2016年12月12日,王女士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企业支付生育津贴8907.70元。A企业不服仲裁结果,诉至人民法院。
A企业认为,生育津贴应由社保承担,公司先行支付的条件是能从社保领取,仅是垫付,后期还能索回。
现王女士未达到累计缴纳社保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社保满9个月,由于王女士的原因造成无法向社保基金理赔,且王女士系自行离职,公司无任何过错。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员工的诉请。
法院认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辞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其离职之日止的产假工资,不得以不能申领生育津贴为由拒绝支付。至于离职女职工再就业后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承担先行支付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再次申领的劳动者主张返还。
对于单位先行支付的这段时间,又称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等待期”。
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生育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产假天数及对应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所谓生育生活津贴的“等待期”,就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
关于生育生活津贴“等待期”,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的2016年7月1日之前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不包含以上新参保的外来从业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当月累计缴费满12个月,按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计发生育生活津贴;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按最低标准2892元/月计发。
对女职工而言,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但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制约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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