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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泸州职工顺产最高可报销4000元

2017-12-06 10:15:04 无忧保

  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12月4日,泸州市政府八届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其职工生育时应连续缴费满9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省和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办法》指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从怀孕至分娩期间,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门诊费按实支付,最高限额700元。职工在泸州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低于限额标准按实支付):自然分娩的生育医疗费: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26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1800元。难产(含剖宫产)生育医疗费:三级医院56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2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300元。生育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同时进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单项手术最高支付标准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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