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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的相关待遇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018-01-17 15:54:14 无忧保

  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女职工享受的产假,与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并不是同一概念,也并不一致。女职工产假是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 60 天。而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津贴是指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计发天数,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 619 号)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

  按照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再乘以应享受的天数。依据《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职工的生育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因此,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延长女方生育假 60 天的相关待遇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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