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省人社厅及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省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对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支付方式、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缴纳时间等方面做出改动,2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产检费“分期”给付 每月100元
《办法》提到,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人,其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每个月100元。计划生育手术或非医学需要,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不予支付。
对此,省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副处长王勇解释,此前如需报销产检费用,参保人需要保存每个月的发票等,容易出现票据遗失、缺少等情况。《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在妊娠期内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每月即可得到100元产检费用报销,最高可领取1000元。
生育保险可补缴 正常享待遇
《办法》强调,符合享受我省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在分娩当月用人单位已经申请缴费但由于非主观原因尚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于次月补缴后,按正常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王勇表示,按规定,如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费,将影响参保人享受待遇。《办法》执行后,用人单位有了补缴机会,参保人权益也将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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