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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凭证怎么办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下面由南方财富小编为您介绍。
一、生育保险凭证办理条件
1.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的;
2.妊娠满12周后至分娩前办理,或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计划内终止妊娠的,在行流产或引产手术前办理(不需满12周)。
二、生育保险凭证办理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一式两份,未就业配偶选择本市就医的一份);
2.《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预产期诊断证明;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以卫计行政部门最新计生规定为准,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4.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5.近期证件照片(小一寸彩照)。
(二)专项资料
1.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籍人员的,无需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但应提供:
(1)就业证明资料(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2)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2.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办生育就医确认手续的还需提供:
(1)结婚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说明:指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及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需有孕期失业登记的备案信息,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无需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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