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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宜昌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报销标准一览

2018-02-14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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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宜昌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报销标准一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现就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生育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女职工

  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6个月不足12个月,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1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待遇。

  3、上述生育保险正常足额缴费不计算补缴时间。中断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的,从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正常足额缴费时起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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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生育医疗医疗报销保险医疗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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