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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育保险政策2018:本级参保人员生育津贴申领新政
明年起,我省省本级参保人员的生育津贴申领将有不少变化。今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施行时间
通知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直接向省医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申领手续。生育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直接发放至参保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办理手续
此外,自201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且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直接刷卡结算的参保人员,无须至省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省医保中心将于参保人员办理出院刷卡结算次月底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参保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参保人员因其他情形申领生育津贴的,按原所需材料至省医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原流程不变。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注意事项
省医保中心提醒,省本级参保人员确认怀孕后,应持本人社保卡、生育服务证或一二孩登记表原件复印件、怀孕诊断证明(须二级以上医院出具且标明预产期)等相关材料至医院医保服务站或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原流程不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参保人员另需提供本人有效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已办理产前登记尚未分娩的参保人员(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除外),须至医院医保服务站或省医保中心办理本人有效银行账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补登记手续。
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后,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直接刷卡结算。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前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原则上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参保人异地生育、急诊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费用未直接刷卡结算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至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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