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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1月1日起,江门市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参保人选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须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经过了一年的过渡期后,日前,市人社局公布了首批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包括了三区四市共22家医疗机构。2月1日起,准妈妈只需满足“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条件,即可直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如果未选定这22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符合报销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将不会全额报销。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对市民普遍关心的生育保险问题进行了解。
1、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标准执行
若丈夫参加了生育保险,妻子没有参加生育保险,能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吗?
话你知: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市人社局指出,若未享受上述待遇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待遇标准执行,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基金支付费用低于500元的,按每人每次500元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待遇。另外,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市人社局提醒市民,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需先由个人支付。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次月起的2个月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在江门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需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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