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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办法

2018-02-17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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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支付依据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54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条?? 适应范围与职责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和市社保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代办机构”)和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的单位及个人。

  二、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及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社保经(代)办机构的业务等工作;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管辖区内参保单位的具体经办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待遇支付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 享受生育津贴人员的登记

  一、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以下简称‘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每月5—25日参保单位应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女职工的引、流产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以下简称《生表一》)一式两份报送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填写《申领生育津贴所需材料告知书》(表样附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基本信息的登记,且将系统生成的申领生育津贴次序号填入《生表一》,参保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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