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最近,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7年我国全年出生人口1723万人,同比减少63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2.43‰,同比下降0.52‰。查看全国各地2017年的出生人口数量,不少地区2017年出生人数呈现减少趋势。不过,二孩占全部出生人口的比重达到51.2%,比一胎出生人数还多,比2016年提高了10个百分点。随着二孩的全面放开,相关配套政策如何跟进也吸引了多位委员的关注。
二孩产假延至158天生育津贴却仍发98天
“我国决定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以来,我们妇联相关处室就常接到女性来访,反映生育‘二孩’后,领取的生育津贴比“一孩”少两个月的问题。”省政协委员、济南市妇联副主席刘雅涵表示,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修改颁布实施新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生育“两孩”的产假由法定98天调整为158天。增加的60天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目前,各单位、企业对于生育“两孩”的女职工都执行158天产假。
但当前人社部门发放的“两孩”生育津贴依然执行2007年第19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签发的《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即生育一孩后的女职工,可领取5个月(剖宫产5个半月)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二孩的女职工,从人社部门领取的生育保险费仅为3个月(剖宫产3个半月),比一孩少了两个月的津贴,明显与新颁发的计划生育条例政策不符。
“据我了解,目前我省有部分地市,如青岛就于2016年4月做出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已解决了生育津贴待遇问题。”刘雅涵认为,根源问题在于监管部门不一致,生育保险待遇由人社劳动部门负责,产假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两个部门分别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监督落实,容易造成不一致,从而导致政策不明确无法落实。“希望人社等相关部门积极唿吁,制定出台与山东省新的计生条例规定相配套的政策,明确女职工生育一孩或两孩,在享有同样产假的同时,也应享受同样的生育保险待遇问题,使基层相关部门在落实待遇时有据可依”,刘雅涵提出。
委员唿吁完善生育保险规定“二孩”享受同等产假、保险待遇
山东省政协委员、省妇联发展部部长赵红也关注到了相同的问题,她与省政协委员刘秋兰联名提出了关于维护“两孩”生育女性就业权益的建议。赵红告诉记者,“我们在接待和处理有关信访案例时了解到,目前部分用人单位认为既然单位已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延长的产假也是产假,期间的工资理所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生育津贴时,生育二孩产假属于正常生育的产假,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确定的标准产假天数98天发放。
赵红表示,从近期省妇联对全省生育津贴发放情况调查摸底了解到,我省大部分地市生育保险对女性生育二孩仅支付98天的生育津贴,剩余60天的生育津贴规定由用人单位补足,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落实不力,造成生育二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得不到全面落实。部分企业甚至在女职工生育二孩后,只给女职工98天的产假,在一定程度上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赵红建议,省人大通过与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进行协商,尽快修订《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调整生育保险缴纳比例,明确规定生育一孩、二孩的158天生育津贴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借鉴青岛、泰安经验政府为二孩女职工企业发补贴
“因生育问题,用人单位会少招甚至不招女性。生育影响了女性培训、进修机会的获得等,导致人力投资减少、人力资本贬值、薪酬福利待遇降低等。特别是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女性就业难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赵红认为,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推进。
她建议,在《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前,建议借鉴青岛、泰安经验,由政府拨付专款发放其余60天的生育津贴,同时把“两孩”生育保险金发放纳入各级人大、政协的检查视察范围,对各地发现的生育保险金不足额发放的用人单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女性生育是一个社会问题,不应该转嫁成企业抵触雇用育龄女职工的变相理由,由于怀孕和哺乳期都是特殊时期,政府应采取补贴方式来降低企业对女职工用工的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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