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经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
产假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
2.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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