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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育保险参保就医指南基本政策具体事项

2018-03-22 10:42:35 无忧保

  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一、参保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6%。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以上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三、缴费方式

  原则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报核定手续,经所属医保局核定后,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四、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2)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补贴待遇;(3)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1)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2)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生育2个以内(含2个)子女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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