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烟台市出台《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率由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1%。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一定时间的社保;各地政策不同,如北京市要求连续缴纳社保9个月,广州市要求累计缴纳社保1年,上海市要求生产当月在缴纳社保即可;
2、已办理参保备案,并在当地生育;
3、当地人社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烟台各县市区将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参尽参;强化基金监测和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随时掌握基金动态变化。本通知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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