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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期间累计补缴不超2个月”

2018-04-09 10:14:00 无忧保

  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安全管理,保障制度可持续运行,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新办法规定“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通知》进一步明确,职工在生育前用人单位应为其在本市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期间补缴的月数累计不能超过2个月。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新办法规定的毕业当年度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等其他符合政策人员,《通知》进一步明确,必须持相关材料到各区市社保经办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经申领 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通知》规定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等,刷卡确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生育津贴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计发,发放方式为按月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本市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并规定参保职工应于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分娩出院后次月的1日至15日,单位或个人持社会保障卡、出生医学证明、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原件及《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等材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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