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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关于2018年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的通知

2018-05-11 11:01:05 无忧保

  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为做好2018年度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核定工作,根据《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13〕265号)、《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榕政办〔2010〕246号)规定,决定对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含退休人员养老金,下同)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8年5月10日至5月31日、6月10日至6月30日申报,于申报次月执行。

  二、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于申报期内,通过E点通网上申报系统的业务办理功能中“工资申报”直接修改上传工资,工资修改完成后,通过“报表打印”功能,打印“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汇总表(网上申报)”和“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明细表(网上申报)”,经审核盖章后,送医保中心窗口受理。若退休人员养老金需要修改,应一并提供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表或发放存折复印件。

  (二)窗口申报

  用人单位参保总人数在10人以下的,参保单位可到窗口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参保单位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汇总表》、《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明细表》(一式二份)。

  (2)上一个月在职职工工资财务记账凭证和职工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表或发放存折复印件(仅需要修改的人员提供)。

  三、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应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缴费基数,并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

  2.参保单位性质、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已发生变更的,必须申报办理变更。

  3.参保单位应对职工(含退休人员)参保情况认真核对,及时办理人员增减变动及在职转退休申报手续,做到应保尽保,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4.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自动调整。

  四、业务办理地点

  (一)城区窗口同城业务通办。

  1.台江管理部(入驻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2.鼓楼管理部

  地址:福州市古田路60号福晟财富中心三楼。

  3.仓山管理部(入驻仓山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福州市闽江大道238号仓山文体中心一楼。

  4.晋安管理部(入驻晋安区市民服务中心)

  地址:福州市东二环泰禾广场soho C5座二楼。

  (二)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企业由属地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

  附件:1.《参保单位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汇总表》

  2.《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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