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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西藏生育保险办法 参加生育保险不再受户口限制

2018-05-28 10:26:36 无忧保

  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但是,随着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弊端开始逐渐显现,主要存在参保对象单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女职工生育没有享受到生育津贴、报销程序复杂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合法权益,规范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我区新修订了《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4日,拉萨市《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修订)》政策培训班开班。

  那么,已经施行的《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修订)》有哪些变化?李君梅介绍:“这次修订进行了重大的政策调整和制度改革,扩大了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调整了统筹层次、缴费比例、基金管理、经办规程等内容,依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监管力度。”

  缴费比例按新政策调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是,生育医药费从以前的实报实销更改为“定额包干结算”。职工、事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定额包干结算。顺产6000元,剖宫产8000元,含产前检查费,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其次,提高了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的报销比例,由原来按照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的50%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调整为与在职职工一样的定额包干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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