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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直生育保险政策进行适度调整,收藏!

2018-08-17 10:02:59 无忧保

  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从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号)、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2015】56号)和《濮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濮阳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等有关规定,鉴于国家全面放开二孩后,市直生育保险基金每年都收不抵支,历年结余基金已经使用完毕,急需调整市直单位生育保险政策,现政策暂作如下调整:

  一、各类企业和非财政全供事业等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0.5%恢复至1%,财政全供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0.2%调整至0.35%。

  二、生育津贴标准按享受待遇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享受时间不变。

  三、以上费率调整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1.《濮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规定的基本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筹资标准1%的企业等单位,其女职工生育,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90天,晚育的增加90天;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财政全供单位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由单位照发。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4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3.《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7日)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4.生育保险费率政策。国家、省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时,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适当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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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生育保险生育险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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